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22号),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完善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2年6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待遇保障处。
邮箱:qdybjdybzc@163.com
电话:0532-85770025
附件:关于完善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