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16号)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2020〕5号)
3.《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总额控制和医保费用支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9号)
三、出台目的:
为应对医疗保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加强医保资金结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1.社会医保资金周转金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
2.申请条件:一是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上的;二是将住院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分档管理,其中,住院月均统筹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社区10万元以上;三是明确了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份。
3.标准核定与资金拨付:初次核定,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年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业务决算额的1/12核定,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度包干结算额内实际拨付总额的1/12核定, 且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其有效财产担保额的50%核定;再次核定,按照近两年上述标准的平均额核定。于业务决算额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核定。资金拨付,初次与再次核定都于次月一次性拨付。
4.使用期限及调整周期:这两项为新增内容。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周转金数额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5.收回条件:在沿用了前两个管理办法的收回条件的基础上,明确了周转金收回的具体时间及流程。
6.监督管理:明确了医疗经办机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监管的职责。加强了监督检查机制。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电话:0532-85723252。
六、实施期限: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