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一是扩大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二是对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三是对基层门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面对疫情的冲击和考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抗疫,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目前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总体考虑一是调整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二是对新冠诊疗方案内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对个人负担较重、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冠患者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此外,《通知》还对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提出了要求。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
2.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要求,明确符合条件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冠治疗药品的自付比例。
四、重要举措
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纳入统筹前自付比例为25%。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